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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**与王业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陈**与被告王*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陈**及其委托代理人周**到庭参加诉讼,被告王*新经本院合法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陈**诉称:原、被告系朋友关系,被告王*新因做生意缺少周转资金多次向原告借款。2012年11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,2013年1月5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0000元;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分,并约定一年内偿还。到期后,虽经原告多次催讨,被告王*新亦未还分文。故原告陈**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*新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。

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,除本人陈述外,还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:

被告王*新向原告出具的借条2张,证明被告王*新向原告陈**借款20000元的事实;

被告辩称

被告王*新既未予答辩,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提交的证据系书证原件,能直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,来源合法,内容客观真实,故对原告陈**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。据此,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,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:

被告王*新于2012年11月10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,2013年1月5日再次借款10000元。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讨借款,但被告未予偿还。

本院认为:原告陈**与被告王*新的借贷关系,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,合法有效,受法律保护。由于被告王*新向原告陈**借款时,没有约定还款期限,因此原告陈**可以随时要求被告王*新返还借款,故对原告陈**要求被告王*新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。被告王*新经本院合法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,可以缺席判决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九十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二百零六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被告王*新偿还原告陈**借款20000元,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。

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
本案受理费300元,由被告王*新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湖南省**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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