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李*与被告毛**、钟一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李*于2015年9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以其自身原因为由申请撤诉,符合相关法律规定,且不损害国家、集体和他人利益,依法应予准许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李*撤回起诉。
本案受理费1296元,减半收取648元,由原告李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
申请执行人高福初与被执行人高权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原告周*与被告王*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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贺某某诉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申请执行人陈*与被执行人刘**、曾**民间借贷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申请执行人史**与被执行人潘**、聂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严明勇与叶*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刘**与被告廖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史**与刘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