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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*与钟一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李*与被告毛**、钟一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李*于2015年9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以其自身原因为由申请撤诉,符合相关法律规定,且不损害国家、集体和他人利益,依法应予准许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李*撤回起诉。

本案受理费1296元,减半收取648元,由原告李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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