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张**诉被告欧**、刘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因主债务履行期未满,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,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本院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张**撤回起诉。
本案受理费5800元,减半收取2900元,由原告张**负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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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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