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张某某诉欧某某、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张**诉被告欧**、刘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因主债务履行期未满,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,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本院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张**撤回起诉。

本案受理费5800元,减半收取2900元,由原告张**负担。

(本页无正文)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