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戴**与被告黄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诉讼的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就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撤回对被告诉讼,这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,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本院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戴**撤回对被告黄**的诉讼。
本案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戴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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