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贺**诉被告杨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因原、被告想庭外和调解,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,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本院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贺**撤回起诉。
本案受理费1610元,减半收取805元,由原告贺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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