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乡县*局诉被告腾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安乡县*局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安乡县*局的撤诉申请,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安乡县*局撤回对被告腾*的起诉。
本案受理费100元,减半收取50元,由原告安乡县*局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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