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杨*诉被告王清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杨*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,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本院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杨*撤回起诉。
本案受理费1050元,减半收取525元,由原告杨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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