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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*与丁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

审理经过

案由:民间借贷纠纷

原告陈**被告丁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于2011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。原告陈**称,被告于2010年9月借款10000元,2010年10月借款12000元,并出具了借款凭据。后经原告多次催讨,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,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。被告丁*辩称,原告所述基本属实,被告同意偿还借款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被告于2010年9月借款10000元,2010年10月借款12000元,并于2011年7月24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借据2张,双方未约定利息。部分借款期满后,原告曾多次催讨未果,遂诉至本院,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2000元。

本院认为

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经本院主持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
一、被告丁*于2011年11月22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陈*借款本金22000元;

二、本案受理费350元,减半收取175元,由被告丁*负担。

如果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
上述协议已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,且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本院依法予以确认。

裁判日期

二○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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