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韩*诉被告马*、宋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2012年3月9日原告以被告已偿还相关债务,双方达成谅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韩*撤回起诉。
本案受理费100元,减半收取50元,由原告韩*承担。
(本页无正文)
裁判日期
二○一二年三月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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