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刮春棋与被告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因原、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,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刮春棋撤回对被告陈*的起诉,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。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刮春棋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0元,减半收取5元,由原告刮春棋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
原告朱**与被告邱**、丁**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
王**、周**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
罗**诉彭**、周**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
徐**、周**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
郭**诉彭**、周**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
陈某某诉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
杨*与王清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
王**与彭**、周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陈**与湖南鲸**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
黄*与蒋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