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申请人周**与被申请人张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因被申请人张*未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400000元的借款义务。申请人周**于2011年10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,要求对被申请人张*的财产预予以保全,并提供了担保。现查明,张*于2011年9月28日将400000元的财产转移至张*的弟弟张**个人账户上。
本院认为
经审查,本院认为,申请人周**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冻结张**在长**设银行的存款400000元。
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,逾期不起诉的,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。
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。如不服本裁定,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,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。
裁判日期
二○一一年十月一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