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升与被执行人湖南省**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双方达成了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,且申请执行人高升同意解除本院查封的部分房产,据此,依照《最**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、扣押、冻结财产的规定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(六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对被执行人湖南省**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贺家山原种厂银信花苑中的1号楼1号门面及1号楼1单元202室、2单元402室、3单元202室、3单元401室房屋解除查封。
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。
裁判日期
二0一一年九月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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