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申请执行人杨X与被执行人李XX、郑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X与被执行人李XX、郑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被执行人李XX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杨X借款本金600000元,承担案件受理费17103元,并负担本案的执行费8571元。被执行人郑XX对被执行人李XX的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。上述执行款项,被执行人李XX、郑XX一直未履行。经查,现被执行人李XX在湖**市监狱服刑,被执行人郑XX现去向不明,且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。据此,依照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﹥的解释》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终结张家**人民法院作出的(2012)张**民一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。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李XX、郑XX有可供执行的财产,申请执行人杨X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