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申请执行人屈XX与被执行人郑XX、覃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屈XX与被执行人郑XX、覃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被执行人覃XX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屈XX借款103700元;被执行人郑XX对被执行人覃*XX还申请执行人屈XX的借款1037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,被执行人郑XX和覃XX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187元,负担案件执行费1455元。上述执行款项,被执行人覃XX、郑XX一直未履行。经查,现被执行人覃XX、郑XX去向不明,且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。据此,依照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﹥的解释》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终结张家**人民法院作出的(2012)张**民一初字第1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。如果发现被执行人覃XX、郑XX有可供执行的财产,申请执行人屈XX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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