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李**与被告涂**、龚大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李**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李**以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撤回起诉,理由正当,本院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李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2300元,撤诉减半收取1150元,由原告李**负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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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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