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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李**与被告涂**、龚大友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李**与被告涂**、龚大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李**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李**以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撤回起诉,理由正当,本院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李*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2300元,撤诉减半收取1150元,由原告李**负担。

(本页无正文)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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