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侯*与被告张家界市某幼儿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侯*于2014年9月18日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侯*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,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,本院予以采纳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侯*撤回对被告张家界市某幼儿园的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4300元,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150元,原告侯*自愿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
执行申请执行人张*与被执行人李**、吴**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
申请执行人彭**与被执行人李**、吴**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
申请执行人吴翠汉与被执行人李**、吴**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
申请执行人叶**与被执行人李**、吴**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
申请执行人王**与被执行人李**、吴**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
(2014)张**一初字第1665号原告邓*与被告吴*、吴*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孙*与张*民间借贷一案民事裁定书
戴*诉张家界某幼儿园、侯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
原告李*与被告吴**、周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秦**与被告吴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