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侯某诉张家界某幼儿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侯*与被告张家界市某幼儿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侯*于2014年9月18日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侯*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,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,本院予以采纳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侯*撤回对被告张家界市某幼儿园的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4300元,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150元,原告侯*自愿承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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