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孙*与张*民间借贷一案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孙*与被告张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孙*于2014年9月22日以无法查找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孙*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,理由正当,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,本院予以采纳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孙*撤回对被告张*的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50元,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孙*承担。

(本页无正文)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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