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成*与被告汤*、候德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成*于2014年9月15日以已与被告候德*达成和解协议为由,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于成*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,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支持。据此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于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486元,减半收取243元,公告申请费300元,共计543元,由原告于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