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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于成*与被告汤*、候德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成*与被告汤*、候德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成*于2014年9月15日以已与被告候德*达成和解协议为由,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于成*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,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支持。据此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于*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486元,减半收取243元,公告申请费300元,共计543元,由原告于*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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