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李*与被告吴**、周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李*于2014年9月16日以被告吴**下落不明,无法查清案件事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李*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,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,其撤诉申请,本院予以支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李*撤回对被告吴**、周**的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550元,撤诉结案减半收取775元,由原告李*承担。
(此页无正文)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