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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秦**与被告吴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秦**与被告吴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秦**于2014年9月16日以被告吴**下落不明,无法查清案件事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秦**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,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,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支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秦**撤回对被告吴**的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525元,减半收取263元,由原告秦**负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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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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