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张**与代**、卢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张**与被告代**、卢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张**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张**以证据不足需补足证据为由申请撤诉,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,符合法律规定,且不损害国家、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张**撤回起诉。

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25元,由原告张*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