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张**与被告代**、卢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张**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张**以证据不足需补足证据为由申请撤诉,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,符合法律规定,且不损害国家、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张**撤回起诉。
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25元,由原告张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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