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宋**与被告张*、宋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宋**于2014年4月24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,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本院认为其撤诉理由正当,本院予以支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宋**撤回起诉
案件受理费730元,减半收取365元,由原告宋**负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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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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