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刘**与张家**有限公司、桑植**有限公司、张家**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刘**与被告张家**有限公司、桑植**有限公司、张家**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刘**于2014年12月18日以双方已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家**有限公司、桑植**有限公司、张家**有限公司的起诉。本院认为,原告刘**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家**有限公司、桑植**有限公司、张家**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予原告刘**撤回对被告张家**有限公司、桑植**有限公司、张家**有限公司的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20424元,撤诉减半收取10212元,由原告刘*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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