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刘**与被告张家**有限公司、桑植**有限公司、张家**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刘**于2014年12月18日以双方已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家**有限公司、桑植**有限公司、张家**有限公司的起诉。本院认为,原告刘**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家**有限公司、桑植**有限公司、张家**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刘**撤回对被告张家**有限公司、桑植**有限公司、张家**有限公司的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20424元,撤诉减半收取10212元,由原告刘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