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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赵**与被告罗**、黎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赵**与被告罗**、黎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赵**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,其诉讼代理人钟山也未到庭参加诉讼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
案件受理费3700元,减半收取1850元,由原告赵*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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