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崔**与被告孙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崔**于2014年12月25日以被告孙*下落不明无法查清案件事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崔群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,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,其撤诉申请,本院予以支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崔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25元,撤诉结案减半收取63元,由原告崔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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