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石**与被告彭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石**于2014年6月18日以需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彭**的起诉。本院认为,原告石**申请撤回对被告彭**的起诉理由正当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石**撤回对被告彭**的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50元,撤诉减半收取275元,由原告石**负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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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
原告于成*与被告汤*、候德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
原告刘**与被告滕**、姜建南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吕**与米秀群、郝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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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**与符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严**与被告赵*、被告湖南**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荣利大公司)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
原告赵**与被告罗**、黎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何*与唐**、刘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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