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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**与彭**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石**与被告彭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石**于2014年6月18日以需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彭**的起诉。本院认为,原告石**申请撤回对被告彭**的起诉理由正当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予原告石**撤回对被告彭**的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550元,撤诉减半收取275元,由原告石**负担。

(本页无正文)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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