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宋**与被告符成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宋**于2015年1月13日以无法向被告符成禹送达为由,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理由正当,本院予以支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宋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宋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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