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龚**诉被告庄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龚**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龚**的起诉。本院认为,原告龚**申请撤回对被告庄**的起诉理由正当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龚**撤回对被告庄**的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元,撤诉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龚**负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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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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