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程*与被告张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程*于2014年12月23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理由正当,本院予以支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程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7675元,减半收取3837.5元,保全费3520元,共计7357.5元,由原告程*负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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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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