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罗**与被告连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罗**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罗**以证据不足需补足证据为由申请撤诉,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,符合法律规定,且不损害国家、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罗**撤回起诉。
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罗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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