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宋**诉被告龚**、龚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宋**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,要求将被告龚**、龚**在银行的存款102000元予以冻结,并已提供担保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宋**以有利于执行为由申请财产保全,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条、第一百零三条、《最**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、扣押、冻结财产的规定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将被告龚**在中国建设银**行紫舞路支行6217003050101462261账户上的存款102000元予以冻结,冻结期限为六个月。
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。
如不服本裁定,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,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