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本院在执行夏*与舒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(2013)怀鹤民二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,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,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,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十一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终结(2013)怀鹤民二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,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。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
赵**与怀化市**有限公司、佘**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
尹**与怀化市**有限公司、佘**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
原告贺**与被告李**、禹**、蔡**、李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吴**与怀化市**有限公司、佘**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
张**与尹华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
原告龙**与被告姚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应*与被告怀化好安居房地**限公司、蒋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张**与被告怀化**开发公司、被告李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
原告康**与被告周**、周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