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原告龙**与被告姚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龙**与被告姚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。本院受理后,依法适用普通程序,组成由审判员王**担任审判长,人民陪审员郑*、郑**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,代理书记员汪*担任法庭记录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龙**诉称,2011年9月4日和2012年5月31日,被告姚**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共计30万元。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本金,被告以各种理由未予归还。2014年8月,被告重新补写借条,至今仍未清偿,故原告诉至法院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对被告姚**为法人代表的相关公司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立案侦查,且公安机关亦已建议对涉及姚**的相关案件不予受理,故根据最**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**安部《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七条之规定:“……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,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,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,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……”。依照《最**法院关于在经济纠纷中涉及经济犯罪现已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十一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(三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龙**的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5800元,退还原告龙**。

如不服本裁定,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湖南省**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