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李**、谢**、赵**、尹再其、尹**、王**、李**、刘**、禹群龙诉被告魏**、怀化宏**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立案受理后,于2015年6月26日向原告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,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,也未向本院提交减交、缓交、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。据此,依照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﹥的解释》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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