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周**与被告陈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。因被告陈**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而批准扣除审限二个月。2014年6月25日,原告周**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周**自愿申请撤诉,本院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周**撤回起诉。
本案案件受理费8172元,减半收取4086元,财产保全费3020元,共计7106元,由原告周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