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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李**与被告李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李**诉被告李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。2014年8月5日,原告李**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李**自愿申请撤诉,本院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李**撤回起诉。

本案案件受理费3260元,减半收取1630元,由原告李*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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