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李**与肖**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本院在执行李俊*与肖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(2011)怀鹤民二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。本院立案执行,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,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(十一)项和中央政法委员会、最**法院《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》第三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本院的(2011)怀鹤民二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,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,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。
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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