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陈**、彭**等与陈**、黄**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本院在执行彭**、杨*与陈**、黄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案外人陈**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,本院受理后,依法进行审查,现已审查终结。

请求情况

异议人陈**称,申请执行人彭**、杨*申请强制执行黄**位于怀化市鹤城区石门乡阳塘村产权证号00102555号的房产,但我已于2006年10月10日与被执行人黄**签订《土地购买合同书》,并出钱修建了黄**在怀化市鹤城区石门乡阳塘村产权证号00102555号中的339.85平方米的房子。只是因为当时土地使用证及建房手续都是办在黄**名下的,所以房产证也都办在黄**的名下。但是我们说好了要把属于我的部分分户给我的,正在办理过户过程中,我把过户税费都交了,但是被黄**把全部房屋都抵押在银行了,造成办理不了过户手续了。因此我是该339.85平方米房屋的合法所有人。彭**、杨*申请执行这339.85平方米房屋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,特提出执行异议,请依法予以支持。异议人陈**提交了2006年10月10日黄**与其所签订《土地购买合同书》一份、2009年3月5日黄**陈**与陈**签订的房屋抵押协议书一份、陈**修建异议房屋所花工程款的证据材料十四页、2008年11月18日在怀化市房产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缴税票据、房产局房屋分户平面图一份,欲证实陈**购买了黄**的土地修建339.85平方米房屋并缴纳了相关税费的事实及黄**将陈**的房屋抵押给了银行造成房屋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事实。

答辩情况

申请执行人彭开岚答辩称,执行标的房屋全部是黄**的房产证,房屋所有权以登记为准,所以陈秀爱的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。

申请执行人杨*答辩称,黄**的房子是她一个人修的。后来还口头说全部抵押给我。只是听说黄**准备卖一部分给陈**,但是陈**没有把购房款给黄**。

本院查明

本院查明,异议人陈**与被执行人黄**于2006年10月10日签订了《土地购买合同书》一份,双方在合同中约定:黄**将其202.5平方米空土地卖给陈**用于修建住房,价格为72000元,签字即付清款。2008年11月18日,陈**与黄**在怀化市房产局城东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黄**住房339.85平方米并缴纳各项税费17780.64元。2009年3月5日,陈**与黄**、陈**签订房屋抵押协议一份,上面注明黄**将陈**修建的住房向建设银行抵押借款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异议人陈**购买被执行人黄**的土地修建房屋,在该房地产权全部办理至黄**名下后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已缴纳过户税费,仅因黄**个人原因将陈**修建的住房向建设银行抵押借款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,致使陈**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,黄**与陈**就该339.85平方米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。综上所述,陈**对此339.85平方米房屋提出的执行异议成立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二十七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中止对黄**位于怀化市鹤城区石门乡阳塘村产权证号00102555号中的339.85平方米的房屋的执行。

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、被执行人之间的纠纷,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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