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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赵xx与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与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原告赵xx于2013年3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xx的起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赵xx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xx的起诉,本院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2900元,减半收取1450元,由原告赵xx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0一三年三月十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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