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李**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申请人李**与被申请人肖**、陈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拟向本院提起诉讼,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,要求:一、对被申请人肖**购买的怀化市锦**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洪江市****小区内,以其个人及其女儿陶某某名义购买的****住房及****车库予以查封,并将肖**的个人银行账户(含建设银行账号****)予以冻结;二、对被申请人陈**的个人存款账户予以冻结,将其所有的房产及***茶场予以查封。申请人李**已向本院提供担保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李**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零一条条、第一百零二条、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一、将申请人李**用以担保的****房产予以查封;

二、将被申请人肖**购买的怀化市锦**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洪江市****小区内,以其个人及其女儿陶某某名义购买的****住房及****车库予以查封;

三、将被申请人陈**所有的***茶场予以查封;

以上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变卖、转让或设立他项权等。

四、将被申请人肖**在中国建设**洪江市支行开设的****账户予以冻结。

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,逾期不起诉的,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。

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。

如不服本裁定,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,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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