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向**诉被告周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书面通知原告向**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,但原告至今未预交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八条、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660元,减半收取9330元,由原告向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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