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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广东与袁**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受理原告刘广东与被告袁**、蒋**、向*、周**、袁**、石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经审查,六被告住所地虽在湖南省洪江市,但原、被告签订《借款合同》时,合同签订地在怀化琼天大厦,且原、被告双方在签订的《借款合同》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中约定“如果借款人、出借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,应友好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的,任何一方可提交本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,或者由具备强制执行申请权的一方持强制执行公证书申请强制执行”。根据原、被告在《借款合同》中的约定,原、被告签订《借款合同》的地点在在怀化市琼天大厦,同时协议约定了发生争议时的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三十四条规定“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被告住所地、合同履行地、合同签订地、原告住所地、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,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”。同时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﹥的解释》第三十条规定“根据管辖协议,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,从其约定;不能确定的,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。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,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”。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,原、被告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,双方协议约定在发生争议时由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管辖,因此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,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三十四条、第三十六条,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﹥的解释》第三十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本院查明

此案移送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。

如不服本裁定,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怀化**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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