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黄**、唐**与被告冯**、李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黄**、唐**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,要求查封被告冯**、李**在洪江市黔城镇荷塘路开元小区门口的5个门面,并已提供担保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条、第一百零二条、第一百零三条,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﹥的解释》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将被告冯**、李**所有的位于洪江市黔城镇荷塘路开元小区门口的5个门面予以查封,在查封期间,可以使用,但不得转让、买卖及设立他项权利等,办理房屋产权登记须经本院同意,查封期限为3年。
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。
如不服本裁定,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,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