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原告肖*诉被告伍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。在审理过程中,原告肖*以双方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,纠纷已经解决为由,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、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(五)项之规定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肖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0850元,减半收取5425元,由原告肖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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