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易**等25人与怀化龙**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易**等25人与被告怀化龙**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受理后,依法由审判员段承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在本案审理过程中,本院认为,案件事实较为复杂、当事人争议较大、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,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。于2015年3月10日裁定转入普通程序审理。2015年5月12日,原告易**等25人以诉讼主体不清为由,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、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(五)项之规定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易**、易**、朱**、易*、贺**、贺**、蒋**、肖**、郭**、肖**、肖**、肖**、郭*、易苏球、王**、易*、肖五月、向**、易**、易余业、向**、易**、向**、陈*、冯**共25人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14520元,减半收取7260元,由上述原告易**等25人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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