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金*与被告易文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金*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,要求对被告易文*在洪江市岩垅乡卫生院的设备款70000元予以扣留,并已提供担保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金*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条、第一百零二条、第一百零三条,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》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、第三款,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一、将原告金*用以担保的房权证****号房产予以查封;
二、将被告易**在洪江市岩垅乡卫生院的设备款70000元予以扣留。
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。
如不服本裁定,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。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