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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*与易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金*与被告易文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金*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,要求对被告易文*在洪江市岩垅乡卫生院的设备款70000元予以扣留,并已提供担保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金*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条、第一百零二条、第一百零三条,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》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、第三款,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一、将原告金*用以担保的房权证****号房产予以查封;

二、将被告易**在洪江市岩垅乡卫生院的设备款70000元予以扣留。

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。

如不服本裁定,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。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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