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金*与被告易文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(2015)洪*二初字第105-1号财产保全裁定,现因原告金*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。依照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﹥的解释》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(二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解除对被告易**在洪江市岩垅乡卫生院的设备款70000元的扣留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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