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粟*珍诉李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粟*珍诉被告李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。在审理过程中,原告粟*珍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,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粟**撤回起诉。

本案案件受理费225元,减半收取112.5元,由原告粟*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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