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涂勤素与徐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原告涂勤素诉被告徐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。在审理过程中,原告涂勤素以双方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,纠纷已经解决为由,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、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(五)项之规定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涂勤素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7375元,减半收取3687.5元,由原告涂勤素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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