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尹**与阳**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**与被执行人阳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(2009)怀鹤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,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,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。因被执行人阳**暂无执行能力,申请执行人尹**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八)项、最**法院《关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》第三条第8项第(1)目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(2009)怀鹤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,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时,权利人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。
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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